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缴纳,有什么坏处?

2019-07-02 10:38
  社会保险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共缴纳,劳动者每月也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费。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给子劳动者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不给予补贴。劳动者承诺自放参加社会保险,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呢?

  一、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义务,因此双方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支持

  劳动者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1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这种观点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的约定而免除该义务的实际履行。但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法理,劳动者作为权利方,既然选择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该项权利,该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补缴义务,但劳动者再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观点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或者是双方关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结

  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缴纳则属于违法行为,故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或劳动者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承诺应属无效。如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从劳动者的工资当中予以扣除。所以,不管是否系劳动者本人真实意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如不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用人单位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违法行为都存在过错。但是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后果,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自身也存在过错,双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赔偿劳动者的社保待遇损失、行政罚款等责任。

  针对劳动者,即便该约定或承诺无效,但确实系其自愿作出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思表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其不得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除此之外,因为双方的约定或劳动者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在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后,用人单位未缴纳的,因劳动者之前作出的因违法而无效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重新作出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之后不再对劳动者造成诚实信用原则上的约束,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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