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社会保险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确切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深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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